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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重磅!河北省增強利用地熱能供熱能力 加強供熱用熱管理

地大熱能地熱+網訊:為加強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促進供熱事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今天向社會公開征求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供熱用熱管理的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意見,相關意見建議于4月28日前須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


  《草案》共33條,對供熱用熱管理提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積極發展以清潔熱電聯產為主導的供熱方式,優先利用各類工業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清潔和可再生能源增強供熱能力。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鍋爐供熱。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以信息化手段提高供熱監測能力,構建智能、穩定、高效的供熱保障體系。


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供熱用熱管理的若干規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供熱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的各類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供熱,是指由供熱企業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地熱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及其他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三條【基本原則】  供熱能力的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節能環保、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供熱用熱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職責劃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做好供熱用熱有關工作。

 

第五條【規劃編制】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能力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發展方向】  積極發展以清潔熱電聯產為主導的供熱方式,優先利用各類工業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清潔和可再生能源增強供熱能力。在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鍋爐供熱。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以信息化手段提高供熱監測能力,構建智能、穩定、高效的供熱保障體系。

 

第七條【工程建設】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城市開發進程和具體項目建設進度,推進熱源和管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確保管網工程建設費用來源。可以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保障管網工程建設資金。

 

第八條【用熱項目建設】  用熱項目立項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結合供熱設施建設實際,合理確定供熱方式。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在規劃審批流程中,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確保滿足接入供熱管網技術要求。

 

用熱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相關供熱企業申請用熱報裝,并與其簽訂用熱報裝接入協議,明確施工銜接、用熱接入、試運行和竣工驗收等對接協調和技術服務有關事項。

 

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供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進行驗收。

 

第九條【設施移交】  住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供熱設施、設備移交有關供熱企業運營維護,有關供熱企業應當接收。

 

已經投入使用的供熱設施設備尚未移交有關供熱企業運營維護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決定是否移交。決定移交的,應當組織有關供熱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有關供熱企業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供熱企業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

 

第十條【經營許可】  本省對供熱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

 

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具有與經營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設備設施、技術和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應急保障體系等經營管理能力,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特許經營】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競爭方式選擇具有供熱經營許可證等條件的供熱企業,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類別、區域、期限、服務質量和標準、供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等內容,特許經營的期限不得超過30年。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供熱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特許經營管理工作。供熱主管部門定期對供熱企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評價,保障供熱質量和服務效率。

 

本規定實施前供熱企業已經取得的特許經營權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供熱時間】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居民供熱起止時間。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遇到特殊天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條件變化情況,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遲停熱。

 

第十三條【能源保供】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協調相關企業和單位,在供熱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合理制定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熱力供應計劃,滿足供熱負荷需求。

 

鼓勵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建立與自身供熱能力相適應的備用熱源或者儲熱設施,提高熱源保障能力和供熱服務質量。

 

向供熱企業供應水、電、燃氣、熱力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停業停供】  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確需停業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六個月與供熱主管部門協商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通知熱用戶,并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核減熱用戶熱費。

 

第十五條【供熱標準】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原因外,供熱企業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居民熱用戶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價格機制】 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熱力終端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征求用戶、供熱企業和供熱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進行成本監審,為確定供熱價格和政府補貼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供熱收繳費】  熱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熱費。對首次供熱的新建住宅實行整體供熱,首次供熱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納,不得向熱用戶另行收取。

 

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不得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

 

第十八條【暫停和恢復用熱】  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熱用戶可以申請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

 

第十九條【供熱用熱合同】  供熱企業與非居民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熱用熱合同,明確供熱標準、供熱費用和設施維護等事項。

 

第二十條【供熱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供熱政策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因政策原因導致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延長供熱時間、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老舊小區供熱設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裝室溫采集裝置等。

 

第二十一條【供熱服務】  供熱企業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并在供熱期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

 

熱用戶就經營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企業提出查詢、報修等服務申請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處置。

 

第二十二條【供熱設施保護】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不得從事工程建設等可能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確需實施工程建設的,應當提前與供熱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

 

第二十三條【設施管理責任】  居民熱用戶共用供熱設施、設備移交供熱企業運營維護的,維護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計入經營成本。供熱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或者因建設單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責任延長保修期的,維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發生異常、泄漏等故障時,熱用戶可以向供熱企業報修,并承擔相關費用。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供熱設施維修保養改造】  供熱企業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設備完好和安全運行,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供熱監管信息平臺】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不斷完善覆蓋全省的供熱監管信息平臺,在住宅項目配套安裝典型室溫采集裝置,供熱期定點實時采集熱用戶室溫和供熱企業有關運行數據,分析研判供熱運行情況,協調指揮對供熱突發事件的處置。

 

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將供熱監管信息平臺獲得的個人信息和敏感數據用于供熱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熱用戶不得擅自改動、破壞室溫監測裝置。

 

第二十六條【日常監管機制】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監管信息平臺,監督檢查供熱運行服務、設施維修維護、供熱工程建設及供熱準備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評估評價】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供熱企業進行評估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評價結果。評估評價內容包括供熱設施、經營管理、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系統能效等方面。評估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對供熱特許經營權管理和核定供熱補貼等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用熱活動中的單位建立信用記錄,將擅自停業停供、不按照規定期限供熱、不按照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第二十九條【權利救濟】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供熱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并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條【罰則1】  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罰則2】  供熱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

(二)擅自停業、停止供熱的。

 

第三十二條【罰則3】  供熱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由發證機關暫扣直至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一)供熱企業不按照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

(二)擅自轉讓、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